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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8-17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和“行车难”矛盾日渐加剧。现行我市基本延用《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价规〔2011〕1号)相关规定执行,已实行近10年时间未做调整,原有的《收费管理办法》在政策指导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机动车停放管理现状,同时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制定新办法来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4.《江苏省价格条例》;

        5.《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

        三、定价原则

        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长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四、主要内容

        1. 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2.调整了区域划分。将市区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适当扩大了一类区域范围,同时明确各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3.明确了道路停车收费时段。道路停车允许收费时段为7:30-22:00,具体路段的实际收费时段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4.加大了停车收费优惠力度。在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医院、车站、机场、学校、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4小时内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4小时后正常收取停车服务费;对持有C5驾照的残疾人和持有C2驾照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2小时内免费停放。持有新能源货车专用通行证的配送车辆,在占道收费泊位30分钟内免费停放。

        5.优化了各区域收费标准。为了加快停放车辆流转速度, 鼓励市民短停快走,办法中一类区域以15分钟为一个计时单位,首时段收费适当降低,后时段收费适当提高,封顶价保持不变;二类、三类区域降低了首时段收费标准,但上浮了24小时的封顶价,不鼓励长时间占用停车资源。

        原文地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