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根基,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应当坚定不移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进一步打造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化整体推进示范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集中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水利规划、农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科学制定实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化整体推进示范区规划。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大力推行“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后配套”,以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为核心指标,高质量建设耕地集中连片、灌排水系连通、田间道路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方式先进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注重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措施和畜禽粪污、秸秆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新技术,推动高标准农田与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融合建设。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建设施工进度,严格落实全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专项管护资金。要把高标准农田的建后管护列入村(社区)干部、网格长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九、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高效化利用。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内农产品烘干、仓储、机库等项目建设需求,依法依规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作为涉农重点支出事项,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