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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1286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117号
        成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奖补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南通市内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

        (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二)环评审批、验收时明确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企业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且稳定连续使用清洁原料6个月以上(含)。清洁原料具体范围以《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大气办〔2021〕6号)规定为准;

        (三)通过实施清洁原料替代所形成的VOCs年减排量大于1吨(含);

        (四)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财政资金补贴;

        (五)2020年1月1日至资金发放之日无涉气环境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环保信用等级未被标为红、黑色;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等级未被评为C、D级。

        三、奖补标准

        企业通过实施清洁原料源头替代,每形成1吨VOCs减排量,奖补5万元。(奖补金额=认定VOCs减排量〈≧1吨〉×5万元/吨)

        四、奖补申请时间、地点

        奖补申请时间:自文件颁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底结束;申请材料递交地点: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五、申领流程

        企业将所需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1)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办理奖补申请手续(流程图见附件2)。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及退回原因。符合奖补条件但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可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不符合奖补条件的,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不满足奖补条件的,予以退回;满足奖补条件的,经公示一周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奖补申请分别提交至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申请拨付资金。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市与区按4:6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按照承担比例将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各县(市)奖补资金由本地区财政保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对申报企业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许可证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等行为的,应收回奖补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生态环境补助资金。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减排量认定。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所列《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具体内容见附件3)进行认定,基数选取完成清洁原料源头替代的上两年同期平均排放量(不足两年的,从生产之日起计算)。各申报企业自行初步核算通过源头替代所形成的VOCs减排量,并提供核算过程及台账记录(进货单、购买发票等),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指导。减排量认定大于10吨(含)的,须开展现场核查。

        (二)符合申报范围的清洁原料。企业替换后所使用的漆/涂料/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须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要求;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要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要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要求。

        (三)许可证变更。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在资金领取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请VOCs排污权收储,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核减VOCs许可排放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使用清洁生产原料等信息。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奖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提高申请材料质量,加强业务指导,有序组织实施。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的重要意义,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从源头上减少VOCs排放,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通政办发〔2022〕1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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