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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11014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96号
        成文日期: 2022-09-28 发布日期: 2022-10-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精神,更好帮助我市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前有补贴、后有补偿”的财税支持政策和各项制度,促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将支小支农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二)做大担保业务总量。在认真落实上级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基础上,对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提供融资担保余额放大2倍以上,且对市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的,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制造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30%的,按增量给予1%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免除反担保措施或以机器设备、可变现大宗商品等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抵(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开展制造业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市财政按实际损失额50%给予补助。

        (三)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市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LPR的50%)差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科技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且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对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LPR的50%)的差额予以全额补贴。

        (四)加大农业担保扶持。对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用,在现行低担保费率的基础上,由市财政负担50%,直接减半征收;对其在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先进培育村范围内开展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在扶持期限内发生的担保费用直接按80%减免,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五)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业务,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建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进一步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依法落实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加快代偿损失核销。

        (六)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对市区范围内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重点特色产业及创新创业企业、“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的,产生损失按协议由合作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市财政分别按照15%、50%、20%、15%比例承担责任。鼓励各县(市)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出台资本金补充、担保费奖补、担保风险分担等政策,给予“三农”主体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支持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切实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建立尽职免责、损失核销制度。

        二、突出正向引导激励

        (七)促进担保业务创新。充分发挥省、市、县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惠企政策效应,优化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积极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贷款产品,做大做强政银担产品,重点发展信用贷、首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担保,减轻市场主体周转资金压力,及时纾困解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针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突出定制化、差异化,推广线上办理模式,努力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八)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对机构实力强、担保规模大、风险管控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放宽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对年度监管评级为A类的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对年度监管评级为B类及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少收或免收保证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余额,依法合理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通过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等产品扩大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考评,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明确风险比例责任、担保代偿条件、代偿追偿责任等。

        (九)推动科技信息赋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挥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和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国有大中型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数据化平台直连,实现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融资担保行业数据挖掘,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模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能力。

        三、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十)坚持支小支农定位。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严格以支小支农为主业,原则上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

        (十一)发挥政策性增信作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鼓励优先为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粮食企业融资。要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切实降费让利。加快全市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让更多“三农”主体享受到优质担保服务。

        (十二)突出绩效评价作用。依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调整完善市、县两级国资和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着重考核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弱化盈利指标考核,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重视评价结果运用,评价情况作为国资及财政部门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省级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我市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再担保合作范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纳尽纳,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的多层次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

        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十四)严格机构日常监管。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管评级,按照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及时将评级结果通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宽担保机构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的重要依据。鼓励担保机构支小支农,对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2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按75%计算;对小微和三农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由10倍提高到15倍。

        (十五)重视评级指标运用。按照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和专项评级指标体系,加强对机构设立、准入、退出、经营管理等重点事项的监管,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照专项监管评级指标不断改进提升,进一步聚焦主业,支小支农,不断提升担保能力。对支小支农主业不突出、担保能力发挥不积极不充分的机构,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直至剔出名单。明确五个“不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严禁违规对外放贷,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县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全面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落实财政奖补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防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十七)加大行业人才支撑。各地要切实加强融资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培养、储备、使用规划,吸引更多担保人才为我所用,拓展我市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创新举措,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担保人才安心、定心、放心在通工作。

        (十八)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制定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设立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办发〔2022〕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