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22-1306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2〕1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和园林局《南通市城市道路“503020”绿化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和园林局《南通市城市道路“503020”绿化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市政和园林局《南通市城市道路“503020”绿化标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城市道路“503020”绿化标准实施细则
市市政和园林局
为进一步满足城市绿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市更新改造等发展要求,提高《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关于道路“503020”绿化标准的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功能区划、产业布局具体情况,结合城市景观和绿化发展需要,在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绿地单侧宽度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快速路按50米规划控制;
二、除以下情形外,城市主、次干道分别按30米、20米规划控制:
(一)工业、仓储片区主、次干道分别按15米、12米规划控制;
(二)老城区主、次干道分别按25米、15米规划控制;
(三)对历史街区不作明确要求,但须满足城市规划有关规定。
三、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城市绿道,城镇型绿道不宜小于18米,郊野型绿道不宜小于32米。
四、既有道路毗邻山体、水体、基本农田等非建设用地,且不足50米、30米、20米距离的,按现状规划控制。
五、局部路段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按照片区总量平衡原则,就近等量补足减少绿量。涉及居住区的,应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100%的要求。
工业、仓储片区、老城区、历史街区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