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22-09700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2〕8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服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安全健康,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素养,着力规范我市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二、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对象为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4类机构,同时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回头看”。
(一)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指未持有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任何证照,实际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但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没有注册登记托育服务的内容,实际超范围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载有“托育服务”业务(经营)事项,但尚未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实际在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指经教育部门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开设,但尚未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际提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的托班。
(五)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指按照规定提出备案申请,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机构。
三、治理内容
重点围绕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一)登记备案。重点检查机构注册登记名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是否规范,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备案信息是否与机构当前实际信息一致。
(二)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以及保育、保健、保安、炊事等各类人员的相关资质,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规范。重点检查托育机构的建筑、消防、环境、卫生、食品等安全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示情况,收托、保育、健康等方面管理情况,确保托育服务规范达标、婴幼儿身心健康。
四、治理步骤
(一)机构自查。2022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二)县级排查。2022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成立托育机构专项治理专班,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组织大排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出问题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三)市级督查。2022年9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自查、排查和整改情况组织市级督查,抽查各县(市、区)不低于40%的托育机构,列出督查清单,形成督查报告。
(四)长效治理。出台《南通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实施细则》《南通市托育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南通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线南通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深刻认识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着力推动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做好自查、排查、督查和整改工作,真正解决好堵点难点问题,切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深化专项治理,跟踪推进,督促违规经营托育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托育服务资格,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