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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08307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70号
        成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资源集约利用,提升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不含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发展水平,推动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乡镇工业提质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工业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打造形成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为主体,以重点中心镇、产业集聚特色镇为支撑的多层次乡镇工业空间布局。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统筹、规划引领、集约管理、精准整治”的要求,大力推进“退二还一”“退二优二”“退二进三”。严格控制新增集聚区,利用5—10年的时间,推动园区外企业入园进区,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以下各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牵头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园区质态。各地要不断完善“一区多园”管理模式,制定集聚区发展规划和改造提升工作计划,以经济实力较强的开发区(园区)、集聚区为龙头,逐步整合“低小散弱”的集聚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特色明显、配套齐全的高质量集聚区。

        1. 发展提升。围绕全市5大重点产业集群、6大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定位,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选定一批四至清晰、手续齐备、产业特色鲜明的集聚区加强改造提升,加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共用共享。到2025年,各地完成3—5个集聚区的改造提升,5年内全面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

        2. 提高绩效。强化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结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定位,制定产业项目弹性出让年限指导意见。原则上,集聚区新上工业项目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税务局)

        3. 载体建设。各地要加快现有标准厂房的改造提升,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运营水平,推进存量去化。鼓励引进实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多渠道筹资,严格履行基建程序,规划建设一批配套相对完善的高标准厂房,为项目招引、企业搬迁和创新创业提供集约发展的载体平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4. 整合归并。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较为碎片化的散乱污、低效产业、僵尸企业用地实施有计划盘活,归并入园区统筹利用,实现布局优化、“化零为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开展分类整治。各地要开展园区外企业的全面摸底清查,建立企业台账,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系统”的综合评价结果,制定整治任务书和时间表,有序开展分类整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管,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规范发展。

        1.关闭退出一批。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工艺装备较为落后、安全环保较多隐患、有专业规范性要求及位于生态管控区内的企业,依法依规限期关闭退出。到2023年,全面完成《南通市关于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整治任务。

        2.转型转移一批。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企业,推动转型转移,引导逐步迁入集聚区内发展。

        3.改造升级一批。对技术工艺水平较高、邻里关系友善、绩效产出高效、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四、规范项目审批。各地新建项目一律进入开发区(园区)和集聚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好审批手续。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开发区(园区)和集聚区,确需在原厂区范围内改(扩)建的,须经属地县级政府“一企一策”专题研究同意,项目审批时要加强联动统筹和信息互通,严格做好环评、能评、安评、稳评等审查。对“两高”及列入安全整治、环保督查等名单,不符合发展要求的企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规划。各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除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项目外,对招商中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各地不得为项目随意调整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2.备案。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3.用地。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可实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4.环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相关审查部门审批,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5.能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审查部门审批,或填报节能承诺表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6.安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报县级以上相关审批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

        7.稳评。各地要规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落地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联动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环保、淘汰落后产能等属地监管责任。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大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联动,对备案项目提前主动介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核查计划,定期落实核查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六、完善扶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县级工业资源统筹调度和统一结算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库,构建入园项目的空间、土地、环境、能耗、税收、经济等指标“共管共享”模式,实现资源平台共用、项目收益共享。

        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腾退出的排污、能耗等各类要素资源用于新项目发展,部分腾退资源用于对退出、搬迁入园企业的适度补偿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鼓励轻纺、机电等轻型制造类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各地给予一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七、加强组织推进。建立市级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集聚区改造提升、整合腾退中的重大事项。开展年度全市优秀工业集聚区考评,推动形成比学赶超、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配套举措,报备相关发展规划、整治清单和工作计划。加强组织推进,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环保等要求。乡镇要明确集聚区主管领导,完善组织架构,加大政策宣贯,加强日常巡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通政办发〔2022〕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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