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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11365 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2〕38号
        成文日期: 2022-10-19 发布日期: 2022-10-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积极打造通州湾长江集装箱运输新出海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对象

        在南通沿江沿海港口从事集装箱装卸及运输的码头企业、内河航运企业、铁水联运企业及提供箱源的货主企业等。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集装箱航线

        1.国际航线。新开通国际远洋集装箱航线,且全年航班量达24班的,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航线1000万元,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500万元;新开通国际近洋集装箱航线,且全年航班量达36班的,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400万元,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200万元。

        2.内贸直达航线。新开通内贸直达集装箱航线,且全年航班量达36班的,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200万元,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100万元。

        3.支线航线。新建集装箱码头开通上海及长江港口航线,且全年航班量达500班的,当年奖励码头企业1000万元,此后每年奖励500万元。

        2022年度新建集装箱码头企业开通上述集装箱航线可视作2023年度新开航线予以奖励。

        (二)集装箱码头吞吐量

        1.新建集装箱码头。2023年吞吐量达40万标箱,奖励2000万元,以4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50万元。2024年吞吐量达80万标箱,奖励4000万元,以8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50万元。2025年吞吐量达120万标箱,奖励5000万元,以12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00万元。2026年吞吐量达160万标箱,奖励5000万元,以16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00万元。

        2.既有集装箱码头。2023年起,吞吐量与上年同比每增加5万标箱,奖励250万元。

        (三)货源、运能、多式联运

        1.货主企业

        对在南通港年进出重箱2万标箱以上的货主企业,本港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

        2.内河运输

        (1)重箱奖励。对通过内河运输进出南通港且年运输重箱2000标箱以上的航运企业,重箱每标箱奖励200元。上述重箱在南通港不同港区间转运,不重复奖励。

        (2)运能奖励。对购置不低于1000载重吨的内河集装箱船舶,并在南通港靠泊作业全年航班量达36班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300元。

        3.铁水联运

        对通过南通港疏港铁路专用线从事集装箱铁水联运的经营人,年重箱达500标箱的,省内发运和到达重箱每标箱奖励500元;省外发运和到达重箱每标箱奖励1000元。

        三、奖励兑现及管理

        1.新建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箱量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码头属地政府各承担50%。既有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箱量奖励资金由码头企业属地政府承担。货主企业、内河运输的重箱奖励、铁水联运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码头属地政府各承担50%。内河运输的运能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2.符合集装箱航线、集装箱码头吞吐量奖励条件的,由码头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符合货源、运能、多式联运奖励条件的,由货主企业、内河运输企业、铁水联运企业向所服务的码头企业申报,于次年一季度经码头企业提出核实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奖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对奖金兑现作程序性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企业奖励申报材料作实质性审核,形成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兑现。

        4.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

        5.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企业存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

        四、其他事项

        1.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4年。

        2.如遇国家、省集装箱运输政策重大调整及在本政策执行中需作进一步完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政策解释权归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通政发〔202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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