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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3-00826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2-01 发布日期: 2023-0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细化量化实化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积极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发展氛围,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安排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支持我市高端装备、船舶海工、高端纺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五大重点产业集群和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引导鼓励企业向上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2.支持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其中对经认定的新能源产业(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制造业产业链)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软硬件项目,按确认后开票金额的15%给予补助。鼓励数字化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按标准给予5~20万元奖励。全年为1000家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免费评估诊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4.鼓励各地适当提高政策奖补比例,加大对全年新增应税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新增长点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挂钩服务,做好生产要素保障,全力推动新增长点企业达产达效,支撑全市工业经济较好增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充分运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继续实行差别化资金扶持政策,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提质增效

        7.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等,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市区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市级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央企在通设立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办公用房保障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9.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对从事集装箱装卸及运输的码头企业、内河航运企业、铁水联运企业及提供箱源的货主企业按标准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码头对外开放,新开外贸集装箱航班航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保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11.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综合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提高公积金信贷额度、降低首套房首付款比例、给予新购房资金奖补等措施,支持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品质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融资支持。深入实施“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用足用好专项借款。组织商业银行成立银团,对优质房地产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于我市未设立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降低10%。引导银行机构对基本面好、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企业不压贷、抽贷、断贷,不提高存量贷款周转条件,最大程度压缩续贷时间。(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

        13.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全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替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四、全力扩大有效投入

        14.持续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新开工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15%补助,其中对经认定的新能源产业(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制造业产业链)项目按25%、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4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5.加大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16.强化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省、市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予以解决。实施海域使用前置审查服务,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7.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创新和完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机制体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广应用“施工总承包+股权投资”模式,积极探索运用同股同权“施工总承包+”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18.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规范筹措项目资本金。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五、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19.持续办好“惠聚南通?美好生活”四季主题促消费系列活动,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承办市级促消费活动。支持举办“寻味南通”江海美食促销季活动,组织企业参加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出台购车补贴政策、发放汽车消费券,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新时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20.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出台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招引贸易型总部相关政策,做大做强批发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1.开展“金融让利促消费”系列活动,组织银行机构通过云闪付、自有客户端等渠道,在交通出行、餐饮旅游、超市百货等场景开展购券、立减等消费促进活动,全年撬动消费力争不低于5亿元。推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建设,扩大数字人民币在水电、燃气、通讯、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应用覆盖面,在全市重点商圈发放数字人民币消费券,全年力争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80万个,交易金额2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

        22.安排7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文旅项目、重点文旅园区(基地)和重点文旅企业发展。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减半征收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3.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继续深化各地文旅部门与工会、人社等部门的合作,支持将观看文艺剧院主旋律演出纳入工会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工会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24.精心举办2023中国南通江海国际文化旅游节,持续办好文旅乐购嘉年华,开展南通乡村旅游节、非遗购物节、5?18国际博物馆日、5?19中国旅游日、四季游主题活动等文旅消费推广活动不少于30场。持续推广“好通游”八大主题精品线路,发售“好通游”旅游惠民卡,打响“江海明珠?灵秀南通”品牌。(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25.组织企业参加省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统筹各级资金支持企业积极参展。对参加省级“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80%的补助,对参加省级“境外线下展会参考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70%的补助。办好“南通名品海外行”系列展,举办全市重点境外国际展会20个,对参展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参展补助,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6.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加快集聚和培育数字贸易标杆企业。强化数字贸易项目招引,对新落户的数字贸易企业予以奖励。鼓励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认证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7.鼓励外资企业通过现汇、利润再投资等方式投资项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8.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充分运用“苏贸贷”融资平台,支持平台承办银行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鼓励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支持企业通过新设、增资或并购方式到境外开展生产加工、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等项目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产业集聚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大做强,向高附加值领域延伸,承揽国家援外项目,参与“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评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0.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推动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支持企业自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推动市级中小微出口企业统保平台与省平台共同对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企业基本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加大平台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中信保南通办事处)

        七、支持科技人才发展

        31.安排4.2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积极支持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不断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2.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100~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3.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举办科创载体政策宣讲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宣传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4.加大对行业人才引进、培育和奖补的统筹,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给予相应的津补贴。鼓励企业为在通见习、实习的高校学生申请人才公寓,多渠道保障青年人才安居。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培育新时代“南通工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八、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35.推动银行机构依托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投放小微企业普惠类贷款500亿元。全面推广线上转贷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合作银行申请转贷服务的,对1000万元以下、10天以内的转贷业务实行优惠费率,日利率低至0.3‰以内。积极开展“小微贷”“苏科贷”“江海贷”“通科贷”等财政金融信贷业务,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首发及再融资进行奖补,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

        36.全年投放央行政策资金不少于300亿元。加快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金投放进度,支持银行机构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推动银行机构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全年实现贷款增量超21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7.安排激励资金1.6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供应链融资不少于600亿元。强化企业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实现企业市场监管等信用领域评定结果在“通信贷”的联动应用。(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8.引导银行机构压降负债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涉农、绿色、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量身定制特色减让措施,全年推动银行机构支付让利不少于1亿元。(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39.落实我市“基金发展政策16条”,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助力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南通市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40.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41.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2.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43.继续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规定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根据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4.深入开展“创响江苏”春风行动,广泛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来通就业。多渠道发布岗位信息,高频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加快建设“家门口的就业服务站”,发挥零工市场作用,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5.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建立涉企收费督导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管,防范违规收费行为。在重点企业设立涉企收费监测哨点,深入挖掘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涉企收费投诉举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收费秩序。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市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和园林局、南通供电公司)

        46.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小微企业相关产品(含原料)检验费用及洁净室(区)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市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人防办)

        十、营造经济运行良好环境

        47.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要求,提升医疗保障服务信息化水平,助力患者在线诊疗,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着力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8.制定出台2023年“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举措,营造更优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和开放环境。深入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大走访活动,宣传解读各级惠企政策。畅通企业诉求受理渠道,完善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通企业服务热线,常态化受理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49.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制定广告、商标、计量等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从轻处罚“第五张清单”,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50.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实施“制度化管理、实时化监控、自动化阻隔、现代化救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先前出台的同类别政策在未明确废止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区和各主体功能区对以上政策措施迅速组织落实,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推动解决存在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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