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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12832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决定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规〔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11-28 发布日期: 2022-1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经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作如下修改:

        一、将意见中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修改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

        将意见中的“营业收入”修改为“应税销售收入”。

        二、将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修改为:“到2025年,力争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中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达到500家、100家、20家。” 

        三、第二部分新增一款“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要分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三类。” 

        四、将第二部分认定标准修改为:“雏鹰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50万元以上)。”

        “瞪羚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4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1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估值以两年内社会资本进入企业的投资额度和占股权比例进行核算。”

        “独角兽培育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5件(含)以上〔软件企业软件着作权10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比达到5%以上(软件企业达到10%以上),近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2亿元以上(起始年度500万元以上)。”

        五、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六项修改为:“(六)给予高端发展奖励。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其他各类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七项中的“市区工业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修改为:“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七、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八项修改为:“(八)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区企业,募集资金80% 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的在县(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一项中的“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人行、银监”修改为“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九、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二项修改为:“(二)建立企业申报、县(市、区)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讨论确认的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更新调整,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入库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不达标,或高企复审未通过,或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的即出库,出库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对企业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培育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科技信用记录。”

        十、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三项:“(三)建立争议复核机制。申报企业对入库审核存在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提出,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给出意见。”

        十一、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的“适用范围为入库培育企业”修改为“适用范围为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库的企业”。

        此外,对意见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1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0〕4号第一次发布,2022年11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2〕4号第一次修订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梯队成长培育机制,加速发展一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大且前景广阔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培育企业,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南通高质量发展积蓄新动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力争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中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达到500家、100家、20家。

        二、认定标准

        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要分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三类。

        雏鹰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50万元以上)。

        瞪羚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4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1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估值以两年内社会资本进入企业的投资额度和占股权比例进行核算。

        独角兽培育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5件(含)以上〔软件企业软件着作权10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比达到5%以上(软件企业达到10%以上),近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2亿元以上(起始年度500万元以上)。

        三、政策意见

        (一)给予入库培育补助。对通过评审,首次入选科技创新型企业库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分别给予总额三分之一即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保持认定标准中应税销售收入增长率要求的,每年分别再给予总额三分之一即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

        (二)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在“苏科贷”和“通科贷”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牵头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科创贷”金融产品,建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银行发放贷款产生损失的风险补偿,承担比例最高达80%。合作银行对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分别达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三)给予企业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市科创基金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入库培育企业的项目,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股权投资期限最高可至5年,可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最高可将科创基金收益的3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三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

        (四)给予研发项目配套。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研发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国家、省项目配套补助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

        (五)给予合作经费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所产生的费用,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给予500万元,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第一笔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预拨,其余资金待合同完成后拨付。

        (六)给予高端发展奖励。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其他各类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给予引进人才补贴。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购房自住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八)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区企业,募集资金80% 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的在县(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强化政策服务。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向入库培育企业提供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类发展资源。发挥“创新南通”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线上线下全过程服务,对独角兽培育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的精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

        (二)建立企业申报、县(市、区)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讨论确认的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更新调整,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入库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不达标,或高企复审未通过,或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的即出库,出库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对企业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培育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科技信用记录。

        (三)建立争议复核机制。申报企业对入库审核存在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给出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6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库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通政规〔202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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