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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4207264/2022-11832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决定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日期: 2022-11-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经2022年9月1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12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二、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修改为:“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市社科联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奖金总额内,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微调。”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个人和集体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五、将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六、将原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社科联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七、将原第十六条拆分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修改为:“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评奖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02年3月1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发〔2002〕43号第一次发布,2017年7月2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发〔2017〕106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0月2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2〕3号第二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社科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服务“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助力南通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市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及外地作者以南通为个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包括学术着作(含专着、工具书、古籍整理、译着)、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奖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12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最多只能再获一项奖励。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九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市社科联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奖金总额内,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微调。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学科学术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个人和集体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市社科联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市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社科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评奖的评审人员与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评奖规定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政规〔202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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