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走在全省前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丰硕、成绩显着。但现行《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通政办发〔2017〕106号)规定的奖项总数在全省排名靠后,制约了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在全省的竞争力和我市社科人才的发展,全市社科工作者对提升哲社奖设置数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5月16日,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2019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8号),均对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最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进一步优化奖励办法,回应全市社科界的强烈呼吁,鼓励广大社科工作者更好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服务我市发展大局,故对现行《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系统总结了近五年来全市社科界对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政策的意见建议,参考借鉴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条文,调研了省内兄弟市的哲社评奖实践情况,组织了利害相关人座谈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座谈会,重点围绕奖励总量设置、评奖程序、科研诚信等方面,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初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与时俱进,与中央有关最新表述同步,与省市委决策部署要求相一致。二是进一步提升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数量,与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相适应,与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需求相匹配,与市财政支出相适应。三是进一步完善评奖程序和要求,精简评审手续,提高评审效率。四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科研诚信要求。最后,公开征集民意,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稿)》送审稿,报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二十三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了奖项设置。将每次奖励成果总数由原来的70项调整为120项,一等奖由原来的不超过5项调整为不超过10项,二等奖由原来的不超过15项调整为不超过30项。奖金额标准保持不变,仍然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同时删除了“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最多只能再获一项奖励。”的表述。
二是调整了申报条件。将原第十一条中规定“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市的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市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中的“本市”予以删除。将原第十二条中规定的“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调整为“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三是精简了评审程序。将原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委托各县(市)、区社科联和各高校设立申报点”部分条文予以删除,减少申报环节;将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非必要的具体操作细节条文进行精简合并;将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的公示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7日增加到不少于10日,与省和其他设区市奖励办法规定一致。
四是增加了科研诚信。在原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明确“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