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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财罚字〔2021〕2号
江苏广建家具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江苏广建家具有限公司无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6月29日在如皋市搬经中学学生用床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21年6月30日即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江苏广建家具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说明;
2.江苏广建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如皋市搬经中学学生用床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记录;
3.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结果公示名单及中标通知书发送快递复印件;
4.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招标项目的供货说明);
5.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 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贰佰陆拾捌元(¥:8268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皋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