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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排放核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违法查处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等各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随着城市的发展,建筑垃圾的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大条例适用范围 强化生态保护责任
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着“逐步扩大、循序渐进”的原则,新《条例》将建制镇和集镇纳入管理范围,为建制镇和集镇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条例》第三条增加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现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
“《条例》增加的这些内容,目的是为了强化建设、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长易思延介绍说。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畅通群众举报途径
“新《条例》取消了原《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将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集中一证许可,即《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易思延告诉记者,新条例简化了行政许可要素,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条例》三十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城管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结果对社会公布,提高了考评的透明度,同时,新《条例》增加了线上举报的监督方式,为群众有效监督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渠道。
明确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今后,我们将规范企业运输车辆,文明出行守护环境。”今年10月19日,南通万方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领到了崭新的南通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标志着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新《条例》实施以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必须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投送到小区临时堆放点,由物业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处置(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由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处置(运输)。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根据要求将装修垃圾运送至规定的地点,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消纳。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必须建立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服务合力。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特别是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等。
“偷运、偷倒、偷埋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生态修复成本极大,加大处罚力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易思延说。 日报记者 蒋娇娇